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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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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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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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安局 ??????????????????南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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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卫生健康委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南宁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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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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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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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等九部门虎扑篮球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实施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课后服务是指义务教育学校在完成国家课程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之外,为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和帮助家长缓解接送孩子困难而开展的课后育人服务。
????第四条??全市城区及县城、乡镇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应全面开展课后服务并覆盖所有有需要的学生。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结合实际开展课后服务,具体开展形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
第五条??学校主体原则。学校应主动承担起学生课后服务的主体责任,以本校教职工为主要力量开展课后服务,充分利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加强系统谋划和全程管理,健全课后服务保障体系,有效实施各种课后服务活动。同时,充分挖掘校外教育活动场所、社区教育资源、社会公益力量等资源,建立健全校外力量引入和管理机制。
第六条??自愿选择原则。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在兼顾教师工作量和家庭实际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教师自愿参与课后服务,并保障教师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 ?公益普惠原则。严格核定运行成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课后服务工作,不得增加过重的家长经济负担和学校负担。课后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困境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亟需课后服务的学生群体。
????第八条??科学规范原则。学校实施的课后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等事项要主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学校应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各项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加强课后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鼓励学校结合校本特色,在符合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总结、宣传和推广特色经验与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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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服务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开展课后服务应以学业辅导、自主作业、自主学习、自主阅读为主。学校要充分用好课后服务时间,合理安排自主学习和辅导,指导学生认真完成作业,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补习辅导和答疑,为学有余力的学生拓展学习空间。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新课。
第十条??积极开展体育锻炼。对于当天没有体育课,或体育锻炼活动时间未达到1个小时的学生,学校可以利用课后服务的时间安排必要的体育锻炼活动,确保活动时间达标。
第十一条??鼓励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普、文化、体育、艺术、劳动、阅读、兴趣小组及社团活动,最大努力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应积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充分发挥好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劳动教育基地等校外活动场所在课后服务中的作用,联合开展课后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与校外活动场所联合组织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或组织学生就近到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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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课后服务主要在上学日下午放学后进行,结束时间要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相衔接,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乡镇以下义务教育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结合实际确定服务结束时间。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延时托管服务。
第十五条??学校可以统筹安排参加课后服务的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和调休制,保障教师必要的休息时间和身心健康。学校根据教学需要并充分考虑教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师课后服务和教学课程。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学校要强化管理,制订“一校一案”课后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课后服务制度,完善工作措施,明确人员职责和分工。要加强家校联系,将举办校内课后服务的时间、内容、形式及收费等情况向学生和家长公布。
????第十七条??课后服务要与减轻学生作业负担相结合,严格控制书面作业总量,确保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家庭书面作业,可在校内适当安排巩固练习;指导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内完成书面作业,初中学生在校内完成大部分书面作业。
第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征集、开发丰富优质的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利用各级教育教学资源平台以及优质学校网络平台,免费向学生提供高质量专题教育资源和覆盖各年级各学科的学习资源。学校要加大宣传,引导学生用好线上优质资源。
第十九条??强化学校课后服务信息化管理,用好全国中小学管理服务平台课后服务管理模块,利用信息化赋能课后服务质量提升,进一步优化课后服务全流程管理,丰富课后服务内容,强化家校社协同育人,增强课后服务有效性、吸引力。
第二十条??加强课后服务队伍建设,课后服务一般由本校教师承担,也可聘请退休教师、体育教练、文艺科普工作者、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等其他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参与,提升校内课后服务能力。鼓励师资配备充足学校的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参与课后服务,推动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二十一条??鼓励学校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开展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严禁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违规办学或开展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开展商业推广性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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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课后服务。学校确需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管理实际,制定管理政策,明确遴选条件、管理要求和退出机制,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供学校选择使用。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门遴选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应当严格遵循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学校原则上应在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工作备选库中选择合作对象。确实有需要的,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选择市直属学校备选库中的第三方机构作为合作对象。
????第二十五条??学校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须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调查了解。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了解学生、家长的需求,做好统计,了解机构的资质、服务能力等基本情况。
????(二)甄选机构。学校根据办学实际,从教育部门建立的备选库中甄选符合本校学生发展需求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
????(三)公示。学校甄选合适的第三方机构,并将机构名单和开展服务的项目和形式等内容公示3个工作日。
????(四)签订协议。学校应依法依规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劳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五)报备材料。学校根据工作要求,将引进协议(合同)、机构合法设立的证照(文件)等材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公办学校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应当作为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决策。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校外课后服务工作人员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签订劳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校外培训机构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过程监督,特别要加强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机构培训人员或教师品德、健康状况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以学期为单位组织学生、家长、教师对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情况开展问卷调查和测评。根据调查测评的结果,学校、家长、校外培训机构三方通过共同协商进一步优化服务内容与标准,不断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学校可终止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并将相关情况及佐证材料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一)提供虚假资质证明的;
(二)服务过程中出现较大管理过失的;
(三)服务质量、内容与承诺明显不符的;
(四)被列入行业“黑名单”的机构;
(五)把课后服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机构或其人员存在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的。
因上述情况被学校中止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可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移出备选库,三年内不得申报参与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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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完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可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课后服务经费。各级财政结合本地实际将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保障。采取服务性收费方式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采取财政补贴方式支持乡镇以下学校开展课后服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是课后服务费的收费主体,按标准向参加课后服务的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严禁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或第三方机构收取课后服务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课后服务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减免。
????第三十三条??全市城区及县城、乡镇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前,应书面征求学生家长和学生意见,对自愿参与学校课后服务的学生,依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收取课后服务费,并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具体收费标准按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各级市场监管、价格主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三十五条??校内课后服务经费,扣除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所需劳务费后,剩余部分主要用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教师和相关人员的补助,并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管理,设立“课后服务补助”项目,增核的绩效工资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
第三十六条??课后服务补助按学期发放。义务教育学校应结合每学期纳入绩效工资增量的课后服务经费额度,根据课后服务要求和服务质量,制定课后服务补助发放标准和额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要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制定本校课后服务补助的具体发放办法,征求相关人员意见并按程序公示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实施。要严格控制课后服务补助的发放范围,不能作为普惠性项目发放,不能随意扩大范围。
????第三十八条??课后服务费属于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课后服务费应由学校统一管理和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执行预决算管理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并在部门决算中反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课后服务经费的管理,会同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经费的监管工作,严禁私设“小金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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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在开展课后服务时要把安全和常态化传染病防控放在首位,明确课后服务人员管理责任,加强对师生安全卫生意识教育。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与公安、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强化课后服务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等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考勤、巡查、交接班制度,切实消除在安全保卫、交通、场地、消防、传染病防控、食品安全等方面的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第四十一条??细化学生离校管理。根据学生选择的弹性离校时间,有序安排学生离校。同时充分考虑空间、天气等因素,加强校园内及校门口安保人员配备,组织教职工或志愿者配合护校民警或协管员维护校门口交通、治安秩序。加强校园出入口和校园通道的灯光、视频监控等设备维护和建设,确保完好有效,保障学生离校安全。
????第四十二条??参与课后服务工作人员应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保险费用从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中支出或由第三方机构按规定支出。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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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