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各县人民政府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落实开展工作所需经费,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各环节的监管。
二、职责
(一)市教育局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日常组织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检查,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和规定。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宣传报道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舆情分析应对,做好工作经验的宣传推广,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
(三)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县开展新建、改建和扩建学生食堂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各县改善农村学校就餐条件。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五)市审计局负责组织、指导县审计局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保障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市财政局负责协助及时下达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筹措市本级配套资金,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
(七)市农委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农产品上市前的抽查检测。
(八)市食安办负责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九)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十)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负责开展学生营养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获得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环节中产品质量问题,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十二)市工商局负责供餐企业的登记注册。
(十三)市物价局加强对供应学校的农副产品、食品的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十四)团市委和市妇联负责整合“希望工程”社会资源,动员广大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和青年志愿者,积极参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三、投诉电话:0771—2807293
信箱:ty2807293@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