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父母企图通过给付他人以财物的不正当途径为子女选择学校,往往会上当受骗,且可能耽误子女正常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2021年5月16日,陈某为解决孩子就读南宁市某中学的择校事宜,与朱某达成合意,委托朱某处理前述事项,并约定了委托服务费用(委托事项的报酬)为160000元。而后陈某分别于2021年5月16日转账20000元、2021年6月30日转账60000元、2021年8月6日转账80000元给朱某,合计160000元。
转账之后,朱某多次明确告诉陈某能够办理择校事宜,让陈某安心等待消息。由于朱某多次向陈某承诺能够顺利入学,陈某遂放弃孩子地段生的报名资格。直至2021年12月13日,朱某未能办妥择校之事,陈某孩子不得不选择去其他学校就读。陈某多次与朱某协商退款事宜,朱某仅退还106000元,此后对陈某不予理会。后陈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退还剩余费用。
青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为其儿子办理入学手续应当通过正当途径进行报名申请。陈某给付受托人即朱某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存在过错;朱某收取委托人即陈某的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扰乱招生秩序为陈某的儿子办理入学手续,同样存在过错。陈某、朱某的行为均违反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的相关规定,影响了招生秩序和教育生态,对教育入学风气产生了负面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陈某与朱某之间存在的上述委托合同关系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因合同无效,朱某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朱某已退还陈某106000元,故还应当向陈某退还54000元。
免试就近入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儿童、少年身心发育的特点和义务教育的性质所确立的基本入学制度。就近入学既能减少路途奔波、保证学生安全,又能让家庭与学校有虎扑篮球契机进行沟通与衔接,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本案中,朱某收受陈某大额钱款,承诺通过不正当途径为陈某的孩子牟取名校入学资格,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义务教育招生秩序,还侵害了其他学生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悖公序良俗,故朱某因此与陈某达成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朱某收取的钱款应当向陈某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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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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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十二条第一款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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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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