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扑篮球

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发布时间:2024-01-16 10:31      来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

基本案情

杨某某,2005年11月出生,系某职业学院在校学生。2021年11月,杨某某在网络上寻找兼职时,得知在某软件聊天群内提供银行卡号接收他人转账,就能够抽取高额佣金,遂自己办理并招揽同学办理银行卡共计11张,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2年6月6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察期6个月,2022年12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

昌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明知上游犯罪人员通过其提供的银行卡接收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仍主动办理、提供银行卡并招揽同学办理、提供银行卡,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并获取佣金,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鉴于杨某某犯罪时刚满16周岁,无前科劣迹,并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确定6个月考察期。针对杨某某法律知识欠缺、守法意识不强、过度消费等问题,检察机关联合社工制定针对性考察帮教方案,通过公益劳动、法治教育和多种形式的青少年活动,使杨某某逐渐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认识到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赚取合法劳动报酬,也改变了过度消费的坏习惯。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帮助家庭保护落地见效

经对杨某某成长教育环境开展社会调查,发现杨某某的家庭教育存在父亲缺位、教育方式不当、对不良价值观及行为缺乏及时有效引导等问题,导致杨某某认识和行为发生偏差,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为督促、引导杨某某父母积极正确履行监护义务,检察机关向杨某某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并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在家庭教育指导老师的引导下,杨某某父母转变沟通教育方式,多次与杨某某谈心谈话,充分理解其兼职的想法,并积极支持其在校内超市参与勤工俭学,家庭关系逐渐融洽。

(三)“检察建议+法治宣传教育”助力学校筑牢预防网络犯罪防线

经走访调查,杨某某所在职业学院学生年龄普遍在18岁左右,外出实习、工作获取报酬的意愿较为强烈,但学校对学生的法治教育、金钱观教育缺位,就业引导不足,昌平区检察院向该校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学校聚焦校园“两卡(手机卡、银行卡)”犯罪,引导学生提高法治意识,远离网络犯罪,同时充分发挥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职能,深入校园发放反诈手册、张贴普法海报,研发“未成年人网络安全”课件,通过区教委向辖区内所有公立学校、23所民办学校推送,覆盖两万余名学生、七千余名教师、四万余名家长,警示网络犯罪的危害,提示学生准确识别网络安全风险,健康文明理性上网,构筑预防网络犯罪防线。

(四)“走访座谈+检察建议”促推社会保护精准发力

鉴于“两卡”犯罪中绝大多数涉案人员均需到银行申办新卡,开卡环节是精准预防“两卡”犯罪的关键。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发现涉案银行在未成年人开办新卡时虽有反诈提示,但未作实质审核,对不符合未成年人收入和消费规律的异常资金流动监管不足,遂针对上述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促推涉案银行优化风险告知,对16岁以上未成年人设定较低的支付限额,严禁开通网银专业版,并利用公安反诈模型、银行自研防赌反诈模型,加强可疑账户批量侦测和及时管制,助推未成年人“两卡”犯罪的源头预防。

典型意义

未成年在校生容易被网络犯罪团伙拉拢、教唆或利诱,出租、出售“两卡”而成为犯罪的“工具人”。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帮教涉罪未成年人的同时,应聚焦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背后的家庭、学校、社会等问题综合履职,开展督促监护、家庭教育指导,助力家庭保护,协同学校加强法治教育、完善机制,促进学校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将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五大保护,与各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协同发力,共同加强网络时代未成年人保护。


主办单位:南宁市教育局

地址:南宁市金洲路22号 Email:2804643@163.com 电话:0771-2804643 邮编:虎扑篮球

桂ICP备13000696号 网站标识:4501000022

桂公网安备 450103020022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