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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时间:2023-05-31 16:57      来源: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作者:宾阳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黄某某现年17周岁,在校生,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4月21日被县公安局办案民警抓获,同日被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起诉意见书》,以黄某某涉嫌诈骗罪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黄某某属于未成年人,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县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律师为黄某某提供辩护。

县法律援助中心收到通知后,当天立即指派某律师事务所的黄律师为黄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人收到案件后立即开展工作。与未成年黄某某及母亲韦某某见面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阅卷。

经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系未成年人,案发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及成年人,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所致。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黄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现系在校生,未来的教育成长空间和余地较大。

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黄某某系未成年人,其所涉嫌犯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黄某某系在校生,涉案金额不大,认罪认罚,故承办人向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黄某某不予起诉。

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黄某某附条件不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归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教育和挽救的可能性较大,黄某某系在校生,认为对其不予起诉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危害,且有助于黄某某继续完成学业。“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对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更能够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更有利于教育改造,从而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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