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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教育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6-02-13 10:44      来源:南宁市教育局   

序号

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第一责任层级

备注

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教育机构。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局实施。

2

对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教育机构。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3

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教育机构。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4

对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教育机构。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5

对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四款?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教育机构。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6

对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教育机构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7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教育机构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8

考生参加考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部门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

市教育局,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9

对民办学校办学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民办学校。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10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民办学校人员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11

对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民办学校人员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12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民办学校人员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13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品行不端、侮辱学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部门规章】《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条 ?教职工实施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开除或者解聘;有教师资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行为:(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对学生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持有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视听、图文资料;(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

属于撤销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原发证机关实施。

14

对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

属于丧失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原发证机关实施。

15

对违法使用校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学校

2.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16

对学校招生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17

对考生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一条第一款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18

考生在普通话测试中违纪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应试人在测试期间作弊或者实施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组织测试的测试机构或者测试站点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并报送国家测试机构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测试机构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者所在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南宁市教育局


19

对擅自或非法举办幼儿园、擅自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三十条?设立幼儿园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法人登记。

第七十八条?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招收学前儿童实施半日制、全日制培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对非法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五至十年内不受理其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的教育机构

20

对幼儿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

  (二)因管理疏忽或者放任发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等危害学前儿童身心安全的行为;

  (三)未依法加强安全防范建设、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或者未依法履行卫生保健责任;

  (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

  (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

  (六)开展与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年龄特点不符的活动,或者组织学前儿童参与商业性活动;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九)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儿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21

对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

  (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

  (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1.发生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局实施。

2.涉及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的,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市教育局或县(市、区)教育局、综合执法局会同原发证机关实施。

22

对擅自举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23

对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24

对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25

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开展培训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26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27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横州市综合执法局、宾阳县综合执法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综合执法局、高新区管委会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含由其他部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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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

行政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 第二条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的教育督导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一)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二)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5.【规范性文件】《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 第四条 ?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6.【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虎扑篮球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第四条第五项 ?强化监督检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定期督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市教育局,横州市教育局、宾阳县教育局上林县教育局、马山县教育局、隆安县教育局、兴宁区教育局、江南区教育局、青秀区教育局、西乡塘区教育局、邕宁区教育局、良庆区教育局、武鸣区教育局、高新区管委会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检查由市教育局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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