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扶贫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扶贫捐赠款物的管理、安排和使用,充分发挥其效益。
该办法所称扶贫捐赠款物是指在脱贫攻坚期间(2018-2020年),全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为支持扶贫开发所捐赠、受赠人所接收的捐赠资金和物资。使用捐赠款物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为确保捐赠款物安全,受赠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是改善我区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等;二是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我区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捐赠款物到账、交付或使用的统计年度从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自治区还对扶贫捐赠款物的接收与管理、扶贫募捐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评估和奖励宣传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明确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受赠人可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款物,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全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捐赠款物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负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